方城县人吴良做生意赔钱后,意欲东山再起,竟走起邪道,与人合谋绑架勒索。日前,南召县法院对吴良等5名被告人分别以绑架罪(咨询成都律师)、非法拘禁罪判处相应刑罚。
2011年2月份,吴良生意失败后,与南召县云阳镇的姚青预谋,欲绑架小孩向小孩家人勒索钱财,并找到牛朋让牛朋帮忙将小孩绑架。牛朋同意后索要两万元活动经费,后姚青将两万元现金交给牛朋。之后,姚青将在南召县云阳镇做生意的黄俊峰的儿子黄宝宝作为绑架目标,牛朋即纠集贾君和刑满释放人员游小军一起实施绑架。2011年3月31日早晨6时许,牛朋、贾君、游小军3人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在云阳镇马道口附近,将走在上学路上的黄宝宝强行抬上车,将其拉至镇平县境内,后又拉到邓州市。其间,吴良、姚青用购买的具有变声功能的手机给黄俊峰打电话,索要现金80万元,并威胁“不能报警,否则撕票”。后黄俊峰的家人报警。当天下午,牛朋、贾君、游小军拉着黄宝宝在从邓州市赶往南阳市的路上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黄宝宝被解救。当天晚上,吴良、姚青索要钱财时在云阳镇朱坪村也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法院另外查明,姚青有精神障碍,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其母已与被害人的父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损失共计9万元。吴良在押期间,揭发同村村民吴某故意杀人犯罪,经方城县公安局查证属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良、姚青、牛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贾君、游小军主观上以帮助他人索取债务为目的绑架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吴良到案后能主动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经查证属实,属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姚青经鉴定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其家属在案发后能主动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游小军系刑满释放后5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吴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姚青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牛朋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贾君、游小军犯非法拘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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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