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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为那些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添加时间:2015年3月26日   来源: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dpfzbhls.com/
被告人没有人而具有一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人: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处的人。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上述(1)(2)(3)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义务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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