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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

添加时间:2016年1月4日   来源: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dpfzbhls.com/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在国外,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独立的罪名。根据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刑法》第263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刑法》第236条: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
  3.《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
  5.《刑法》第260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6.《刑法》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7.《刑法》第239条:绑架致人死亡的;
  8.《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刑法》第114~118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10.《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11.《刑法》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2.《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3.《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4.《刑法》第121条: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5.《刑法》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刑法》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7.《刑法》第278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8.《刑法》第318、321条: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被运送人员重伤、死亡的;
  19.《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20.《刑法》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刑法》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刑法》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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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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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概念与实质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满足一个基本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发的实质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基本犯罪的构成结果的界定范围,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加重处罚,行为人对该加重的结果常常是过失,但也不排除故意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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