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8620000220
首页
律师简介
刑事动态
罪名分析
成功案例
经济犯罪法规
刑事审判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罚分类

刑事动态成功案例罪名分析经济犯罪法规刑事审判自首知识死刑知识经济犯罪资讯刑事文书刑辩指南刑罚分类刑事诉讼犯罪状态罪罚轻重律师案例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8620000220
联系人:金鑫
广东 广州

法律规定哪些情形不适用死刑

添加时间:2016年2月2日   来源: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dpfzbhls.com/

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郎建勇
我国的刑事政策历来主张不废除死刑,但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对死刑的适用作了严格限制,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均不适用死刑: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社会经验也有限,从充分体现保护青少年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否已满18周岁,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必须是过了18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8周岁。

2.对于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剥夺胎儿出生的权利。“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即使这两类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也不应适用死刑。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2000022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