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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泄密现象

添加时间:2016年9月1日   来源: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dpfzbhls.com/
在法院的“一教育三整顿”活动中,我们经过认真的自查分析,发现相当一部分干警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审判泄密现象,针对这一现象,院领导也多次在大会上作了强调,现就审判泄密现象发表一些浅陋的观点和看法。
一、审判泄密的定义
要谈审判泄密的概念,首先必须先明确何谓审判秘密。所谓审判秘密是指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在审判活动中不宜或不应为他人公开的内容,具体包括审判委员会笔录、合议庭笔录、院庭领导的批阅意见、涉案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案件收结案统计情况、案件排期情况、庭审动态等。而审判泄密就是指以上内容通过不适当的途径为不宜或不应知悉的人所知道。
二、审判泄密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按照其所处的审判阶段的不同,审判泄密有以下的一些表现形式: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携带案卷外出或随意放置、保管不慎致案卷材料遗失;将有密级的信息、材料随意传阅、复制,扩大知晓范围;将案卷或诉讼材料借给无阅卷权的人员观阅;案件尚未审结即向新闻媒介透露案件的审理情况;将未经宣判的案件的合议庭评议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具体内容或法律文书原本等透露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在调查阶段将证人证言、某一当事人的供述情况等传递给相关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人;将法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扣押等决定提前透露给相关人员;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等。
审判泄密的形式多种多样,其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些案件涉及到个人的隐私或商业秘密等内容,当事人本不愿或不想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如果这些内容泄露出去,便会造成当事人名誉之损害或是应有利益之损失,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执法的公正性。法律最终的理念是公平与正义,人民群众把案件纠纷交给人民法院裁决,也是为了能够找到第三方公平诚实地去判断谁是谁非以及责任的归属问题,而公平与正义也是对一个法官最严肃、最基本的要求,但审判泄密明显有悖于公平与正义。对于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来说,对于同一案件事实,提早获悉的一方必然比另一方有更充足的时间去收集资料和证据,也会给当事人规避法律、逃避制裁创造了条件,这对于另一方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而这种获悉案件情况的同时性应该是双方当事人权利平等的应有之意,没有权利的平等,又从何保障审判结果的公正?
3、审判泄密不利于办案人员的权益保护。在案件的操作过程中,有些内容是不宜向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公开的,如合议庭评议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这些内容一旦泄露,小则会被不明理、不懂法的当事人纠缠,大则难免会有人身甚至是生命的危险。
4、审判泄密有碍于法院的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在某些情况下,泄密人之所以泄密,无非是接受了当事人的一些本不应接受的利益,从一己之利出发或是为了人情和关系而为之。审判泄密容易导致审判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枉法裁判,索贿受贿,从而滋生司法腐败,妨碍司法公正,不利于法院的廉政作风建设和队伍素质的提高。
三、防止审判泄密的对策
针对审判泄密的原因,我们应相应地采取以下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保密意识,使有关人员“不愿为”。众所周知,事物的现象是由内因决定的,只有从思想上解决问题,使有关的领导和审判人员清楚地知道保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保密意识,才能正本清源,从根本上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使全体干警能够自觉抵制“自由主义”、“拜金主义”等观念的侵蚀,自觉抵制“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形成一个保守审判秘密的良好氛围,使广大干警面对审判泄密现象而不愿为之。
(二)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各项保密制度,将各项具体要求落实到个人,使有关人员“不能为”。我们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保密规则,但我们仍要本着精益求精的宗旨,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达到进一步完善,并且按照各人岗位的不同,提出不同的要求。书记员有书记员的要求,法官有法官的要求,审判委员会成员有审判委员会成员的要求,行政工作人员有行政工作人员的要求,甚至计算机工作人员和后勤工作人员也不例外。只有不断地完善各项制度,将各项具体要求落实到个人,才能使有关人员面对审判泄密现象而不能为之。
(三)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惩处力度,使有关人员“不敢为”。制度的制定从根本上说是为了实施,不执行的制度只能是一纸空文,毫无实效可言。只有严格按照《法官法》、《人民法院纪律处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们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法,对违法违纪人员坚决予以严肃处理,严格追究其责任,才能使有关人员面对审判泄密现象而不敢为之。
四、审判泄密现象的原因
保守审判秘密,本…
法官法及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但在审判实践中,泄露审判秘密的现象及事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保密意识不强。根据主体的不同,又可以细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领导的重视不够,另一方面是部分审判人员对自己的要求不够严格,保密意识差。在领导方面,个别领导对审判保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片面强调办案的快与多,而忽视了审判纪律、作风建设问题,有的甚至只强调审判公开,而忽视了有些必须保密而不能为社会公众所知悉的内容的保密工作,造成了“领导不重视,我也不在乎”的现象。从一般的审判人员的角度看,有些审判人员未能严格地要求自己,在“拜金主义”的影响下,把持不住作为一个法官应有的原则,而拿了审判秘密与当事人做交易;而有些审判人员则出于“人情”和“关系”,挡不住熟人、领导的“招呼”、“说情”而违反审判纪律,泄露了审判秘密。
(二)保密制度不健全,对审判人员的约束不够。对于审判泄密现象,制度约束不够无疑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外因。倘若我们有一套完善的制度保证,即使有些人有心为之,也会发现自己无法规避法律的约束而不能为。但在现实的审判中,我们却缺乏一系列可操作性强的保密监督管理制度,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又规定得过于原则,从而使审判保密工作只停留在“喊口号”的阶段上而未能真正落到实处。
(三)对泄密的人和事追究不够、惩处不力。有的时候,虽然有制度可依,但对于一些泄密现象的责任追究力度却不够,甚至出现没有相应的执法人员的情况,这便使得保密制度成为一纸空文,也在某种程度上滋生和放纵了审判泄密现象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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