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8620000220
首页
律师简介
刑事动态
罪名分析
成功案例
经济犯罪法规
刑事审判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罪名分析

刑事动态成功案例罪名分析经济犯罪法规刑事审判自首知识死刑知识经济犯罪资讯刑事文书刑辩指南刑罚分类刑事诉讼犯罪状态罪罚轻重律师案例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8620000220
联系人:金鑫
广东 广州

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添加时间:2016年10月16日   来源: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dpfzbhls.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年五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00〕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2000022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