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就一定会轻判吗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而杨达才在检察机关没有掌握其受贿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受贿25万元的犯罪事实,按照刑法理论上讲应该属于自首的情节。但是法庭认为当地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面对如此巨大的非法所得只交代了25万元的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而笔者认为,对于其受贿了25万元这个事实,如果在杨达才主动交代之前检方没有掌握的话,就应认定为自首。
但是,即使是认定为自首,也不一定必须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里的规定都是“可以”。所以既然是可以从轻或减轻,那也就可以根据情况不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