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8620000220
首页
律师简介
刑事动态
罪名分析
成功案例
经济犯罪法规
刑事审判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罪名分析

刑事动态成功案例罪名分析经济犯罪法规刑事审判自首知识死刑知识经济犯罪资讯刑事文书刑辩指南刑罚分类刑事诉讼犯罪状态罪罚轻重律师案例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8620000220
联系人:金鑫
广东 广州

强奸罪的从重情节

添加时间:2017年9月6日   来源: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dpfzbhls.com/
强奸罪的从重情节
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④二人以上轮奸的; (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 b 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一、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二、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2000022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