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渔民在长江禁渔期采用禁止使用的电击方式捕捞水产品,致使船只途经一定水域内的水生生物受到灭绝性影响,被当场人赃俱获。日前,黄浦区检察院对这名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
现年26岁的张某,年幼时随当渔民的父母来沪,后与父母一起在长江上捕鱼谋生。去年5月18日,在国家公告的长江禁渔期间,张某驾船至长江上海段石洞口码头至吴淞炮台湾水域间,利用电源线连接自购的电子波发生器及电瓶电源,并将电源线另一头放至长江水流中,通过电子波发生器产生的高压脉冲波电击捕捞鱼虾,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查获张某用电击方式捕捞的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物长吻鮠6条,总重6.5千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同时还查获上述被其用来电击鱼的工具。
到案后,张某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承认自己知道电捕鱼会把小鱼苗电死。张某为多捕点鱼,在明知这种行为违法的情况下,还是购买了电子波发生器在长江水域捕鱼。
经检验,涉案的电子波发生器通过接通12V-24V直流电源,在其两输出电极间可形成365V-864V的高压脉冲波,可使船只途经一定水域内的水生生物受到灭绝性影响。
检察官说: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农业部《关于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规定,葛洲坝以下至长江河口水域,禁渔时间为每年的4 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
张某在禁渔期间,使用电击方法违法捕鱼。这种方法会造成一定水域内鱼群等生物晕厥或死亡,有的鱼即使苏醒后也会丧失繁殖能力,严重破坏了生态资源和环境。张某应为其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在此,检察官也劝诫那些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违法捕捞水产品的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更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检察官也希望广大群众自发地制止那些违法捕捞行为,对非法捕鱼行为进行揭发举报,共同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