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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的归纳(关于“应当”和“可以”

添加时间:2018年4月27日   来源: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dpfzbhls.com/
法定量刑情节的归纳(关于“应当”和“可以”)
一、从宽处罚情节(顺序的意义:就有利于被告人而言是从趋轻至趋重,从宽的程度是由大到小)
1、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 防卫过当(20条)
(2) 避险过当(21条)
(3) 犯罪中止(24条)
(4) 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的(68条第2款)
(5) 胁从犯(28条)
2、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从犯(27条第2款)
3、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17条第3款)
4、 可以免除处罚的
(1) 犯罪较轻而且自首(67条)
(2)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351条第3款)
5、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 在国外犯罪,虽然受本法追究,但在国外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10条)———首先考虑的是免除,其次才是减轻,这一点即选择的倾向上与后面几点不同。
(2)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68条)
(3) 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的(164条第3款)
(4) 个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383条)
(5) 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390条第3款)
(6) 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392条第3款)
6、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19条)
(2) 犯罪预备(22条)
7、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18条第3款)
(2) 犯罪未遂(23条第2款)
(3)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之罪的,即教唆未遂的(29条第2款)

(4) 犯罪后自首的(67条)
(5) 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68条第1款)
二、从严处罚情节╠╠╠现行刑法中,这一趋向情节仅有从重处罚情节,而无加重情节
1、 总则部分╠╠总则仅有两个,但十分重要:一是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29条第1款);二是累犯(第65条)
2、 分则部分╠╠分则性的很多,据统计,多达32个;值得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第356条规定的特别再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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