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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8年6月3日   来源: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gzdpfzbhls.com/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6]2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4年12月20日印发的《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湘政发[2004]29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八日
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录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2 工作机构
2.4 市州、县市区机构
2.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恢复与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人员防护
4.9 通信保障
4.10 公共设施
4.11 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重大)、Ⅲ(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省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人民政府应对本省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是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单位)制订应急预案的参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制订并公布实施,报国务院备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7.2。
  (2)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种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涉及数个部门(单位)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省有关部门(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预案体系见附件7.4。
  (3)省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是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单一种类且以部门(单位)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省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发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4)市州、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州、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是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市州、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发布。市州总体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市州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高危行业重点单位等根据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单位制订,报主管部门和有关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6)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举办大型庆典、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事先制订应急预案,报批准举办活动的政府部门审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
  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省人民政府是本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省长的领导下,通过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本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和在省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省人民政府工作组指导工作。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省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省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省专项应急预案和省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 工作机构
  省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职责,承担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省专项应急预案和省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与实施,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市州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省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见附件7.1。
  2.4 市州、县市区机构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省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5 专家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整合各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类分级处置的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充分发挥城市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7.3。
  3.1 预测与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涉及到跨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1.3 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6)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和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的分级标准,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省人民政府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省有关部门(单位)报送国务院主管部门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同时或先行向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值班人员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存在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有可能转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也应及时报送。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由省人民政府及省外事侨务、台湾工作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省行政区域外的,由省人民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在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控制事态,并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并加强与驻湘部队、武警、中央在湘单位、毗邻省市区的协同应急联动机制和网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乡镇、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跨国(境)的,省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程序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突发公共事件跨省行政区域的,由省人民政府与有关联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超出市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省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提出处置建议,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省相关应急预案,必要时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省人民政府处置的,由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协调有关市州、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市州、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3)协调有关市州、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省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3.2.5 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
  (3)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等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4)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
  (6)决定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7)采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某些义务等。
  3.2.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省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需要宣布全省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后实施。
  3.2.7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紧急状态的解除,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宣布。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省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省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省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省人民政府汇报。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赠管理,组织恢复、重建。
  需要省援助的,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国家、省委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省有关部门(单位)会同省新闻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4 应急保障
  省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公安(消防)、民政救灾、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防洪抢险、森林消防、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强,充实现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驻湘部队、武警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参与应急处置和支援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本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外,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支援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4.2 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要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全省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省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向中央财政请求给予支持。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省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4.3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省发改委要会同湖南储备物资管理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全省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省商务厅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如肉、糖等的储备管理工作。
  省相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4.4 基本生活保障
  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衣食住行及疾病的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相关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应当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形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性救援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组织群众参加现场卫生救护。
  4.6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交通战备建设,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作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省建设、交通、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单位)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
  4.7 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 人员防护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省信息产业、通信管理、广电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当与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省部门(单位)、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至少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
  4.10 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4.11 科技支撑
  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加强城市灾害数字仿真研究和公共安全应急决策系统的开发,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应当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基层应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本单位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和专项演练。
  应急演练要从实战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公众,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
  5.2 宣教和培训
  社会公众均应当学习应急管理知识。各级各类机构和社会组织都有普及宣传应急管理知识的责任。
  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写应急管理教育培训教材,编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通俗读本,设立应急管理网页,加强民众防护和应急管理工作宣传。
  省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省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
  省教育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学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规划。在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有关常识教育;在大学生中进行必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知识教育。
  省人事部门应当会同省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知识干部培训制度,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应急常识的宣传和辅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制订,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应急管理日常工作,领导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
  省发改委:负责全省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有关经济安全应急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省经委:负责电力、石油、铁路安全事故和医药用品保障等应急工作;协调交通、铁路、民航、通信、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医药等部门做好其他应急工作中的交通、通信、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医药用品等保障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发布自然灾害灾情;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省卫生厅: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供水供气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保障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省交通厅: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运输保障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动物疫病、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做好灾区农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省水利厅、省防汛办:负责防汛抗旱,堤防、水库大坝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储备防汛物资。
  省商务厅: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肉、糖的储备管理和成品油保障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协调供应工作。
  省信息产业厅:协调推进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法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起草工作,组织协调全省信息安全应急保障体系的建立,负责公众无线电通信网络受到重大突发干扰的安全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建设项目。
  省人事厅:负责公务员应急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应急工作中先进典型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学生应急工作常识的教育工作;负责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省监察厅:负责应急工作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食品药品安全。
  省安监局:负责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火灾、交通、国防科技工业军品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省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监督管理灾区产品质量。
  省环保局:负责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各类应急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破坏性地震灾害应急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
  省信访局: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省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粮食保障工作。
  省物价局:负责经济安全中物价稳定应急工作;负责灾区物价稳定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经营秩序。
  湖南保监局:负责组织、督促各保险公司开展应急保险推介和理赔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应急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应急知识。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军品生产及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省外事侨务办、省台办:负责涉外涉台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涉外涉台工作。
  省人防办:负责人民防空应急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法制建设工作。
  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湘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省武警总队: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维护应急工作中的社会秩序。
  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航空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航空运输保障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工作。
  2 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略)
  3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略)
  4 应急预案体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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